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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兰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晋民初字第4633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兰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张兰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4633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CEO(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许光瑜、王友松,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兰香,女,1962年7月7日出生,系晋江市陈埭镇陈翔烟杂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黄总是、黄小川,福建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兰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经合法授权取得第6765827号“”、第5478887号“”、第5748888号“”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就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犯其上述商标专用权的电饭煲。

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2014)闽泉桐证内字第750号公证书体现,其经公正向被告购得的实物即原告据以主张侵权的“保温式自动电饭锅”,外观及外包装上标注的商标标识系“meduoya”,标识下方载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同时在外包装标注“商标注册权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湾仔骆克道315-321号骆基中心23楼C室”等信息。

除此之外,该涉案商品上并没有与原告引证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标识。

而被告提供的商标证体现,“meduoya”商标系注册地为香港湾仔骆克道315-321号骆基中心23楼C室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注册号为第962857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烹调器具、电炊具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2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止。

可见,涉案商品上使用的商标“meduoya”注册权人另有其人而非原告,原告又未能举证证明其取得该商标权利人的授权。

故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没有诉权,即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丽专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瑄瑄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

(三)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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