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初字第970号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王峰,经理。
被告卞建华,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乐陵市建华饮食调味品加工厂业主,住山东省乐陵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卞建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乐陵市美亿天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