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771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琼,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刚,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75号。
法定代表人付书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照锋,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北京佳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曲典玉,女,1989年5月3日出生,北京佳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佳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佳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佳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