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知初字第218号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路毛桥。
法定代表人:钱仁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亮,山东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胜飞,山东国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百大商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莱州市莱州南路。
法定代表人:孙建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小雷,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莱州市百大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江苏九鹿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