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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彭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浙知终字第176号
案件名称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彭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彭辉,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礼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惠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鸽。

上诉人彭辉因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2014)浙衢知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辉于2014年8月26日以其“已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辉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辉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彭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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