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1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礼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惠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鸽。
上诉人彭辉因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2014)浙衢知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辉于2014年8月26日以其“已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辉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辉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彭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