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池民三初字第00044号
案件名称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娥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池民三初字第0004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寒,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娥,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余志勇,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8月4日,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永娥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娥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永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院生代理审判员  段贵峰代理审判员  程 进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秋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