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池民三初字第00044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寒,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娥,女,196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代理人:余志勇,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4年8月4日,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永娥达成和解协议,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永娥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永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院生代理审判员 段贵峰代理审判员 程 进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秋霞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