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257号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惠民县,初中文化,打工者,户籍登记地惠民县,暂住东营市东营区。
2013年5月20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东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4)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13日、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红胜、代理检察员周建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其互联网QQ空间和黄河口信息网发布大量假冒名牌手表图片,并通过互联网QQ电话联系方式对外大量兜售假冒名牌手表,共计销售金额60390元。
2013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红卫位于东营区的家中查获假冒浪琴、天梭、雷达、欧米茄、西铁城等品牌手表共计79块,并依法予以扣押。
经鉴定,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所扣押的79块手表中的欧米茄手表2块、雷达手表3块、天梭牌手表12块、浪琴牌手表13块、西铁城牌手表52块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为78940元,其中18550元系未遂,销售数额较大,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鉴定证明、书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黄河口信息港和其互联网QQ空间发布出售高仿世界名牌手表图片,并通过互联网QQ号码、电话联系方式对外打折兜售其购进的高仿名牌手表,已销售金额共计60390元。
2013年5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红卫位于东营区的家中,查扣高仿欧米茄牌手表2块、雷达牌手表3块、天梭牌手表12块、浪琴牌手表13块、西铁城牌手表22块;
查扣江诗丹顿牌手表2块、阿玛尼牌手表11块、梅花牌手表2块、帝舵牌手表1块、香奈儿牌手表3块。
上述被查扣的手表共计79块。
其中被查扣的欧米茄手表、雷达手表、天梭牌手表、浪琴牌手表、西铁城牌手表共计52块,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销售金额共计18550元。
被查扣的江诗丹顿牌手表、阿玛尼牌手表、梅花牌手表、帝舵牌手表、香奈儿牌手表因在国内无标示和价格鉴定机构,无法对其鉴定真伪和价格。
另查明:2013年5月20日,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经侦大队根据黄河口信息港发布的出售高仿世界名表信息,与卖表人张某某取得联系,并从其家中查获大量假冒名牌手表,遂将张某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销售记录,销货清单及收货清单,收条,瑞表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证明书,西铁城(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欧米茄有限公司、浪琴表公司弗朗西龙有限公司、西铁城控股株式会社、雷达表有限公司、天梭有限公司、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帝舵钟表有限公司、梅花表公司、阿玛尼牌、江诗丹顿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档案信息,被告人张某某在黄河口信息港发布的出售高仿世界名表的信息截图,抓获经过,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证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而予以销售,已销售金额60390元,尚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价值18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能得逞,该部分犯罪系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为可能判处罚金的执行提供了财产保证,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扣押于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的52块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表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