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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罗嘉远、柳定国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锦江民初字第1750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罗嘉远、柳定国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罗嘉远,柳定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义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青超,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嘉远,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瑞丰巷3号2栋1单元3楼8号,经营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2号盐市口广场B-5-2号。

被告柳定国,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330324196010221458。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被告罗嘉远、柳定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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