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知)初字第28013号原告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富昌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环城国际汽车配件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南四环69号。
法定代表人陈亚江。
被告王恩才。
本院在审理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城环城国际汽车配件城有限公司、王恩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风帆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风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