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天刑初字第15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建国。
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新谷。
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华贤,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毛加俊,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诉刑诉(2014)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建国、张新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6月20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本院依法审理。
本院于同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长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建国、被告人张新谷及其辩护人徐华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张新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新谷在上海市其住处与贵州省贵阳市陈江涛(另案处理)联系后,以每瓶人民币580元的价格买入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共4箱48瓶,后在上海市虹桥路白公馆饭店附近,以每瓶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徐建国,得款人民币48000元。
2、2013年10月初,被告人张新谷在上海市其住处与贵州省贵阳市陈江涛联系后,以每瓶人民币580元的价格买入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共20箱240瓶,后在上海市虹桥路白公馆饭店附近,以每瓶人民币640元的价格销售给徐建国,销售金额153600元,该货款尚未支付。
(二)徐建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2年10月份至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徐建国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先后三次在上海市虹桥路白公馆饭店附近,向他人销售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共24箱,销售金额2664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徐建国将��张新谷处买入的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通过黄贤兵介绍以每瓶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方卫珍共2箱24瓶,得款人民币31200元。
2、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徐建国将从张新谷处买入的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通过黄贤兵介绍以每瓶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郑康联共2箱24瓶,得款人民币31200元。
3、2013年10月初,被告人徐建国先以每瓶640元的价格从张新谷处买入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共20箱240瓶,10月8日,徐建国将上述20箱飞天茅台酒以每瓶850元的价格销售给黄贤兵,货值金额人民币204000元,该货款尚未支付。
黄贤兵将上述茅台酒运至常州市钟楼区中意宝地小区蒋友军住处后,发现为假冒茅台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建国、张新谷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徐建国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张新谷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建国、张新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建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希望法院能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被告人张新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希望能结合其悔罪态度,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新谷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张新谷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意较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希望法院考虑到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张新谷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中��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3类,包括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酒(饮料)、含酒精液体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0日。
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张新谷、徐建国销售明知是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其中,被告人张新谷销售两次,销售金额201600元。
被告人徐建国销售三次,销售金额2664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一)被告人张新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新谷从他人处买入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4箱48瓶,后在上海市虹桥路白公馆饭店附近,以每瓶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徐建国,得款48000元。
2、2013年10月初,被告人张新谷从他人处买入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20箱240瓶,后在上海市虹桥路白公馆饭店附近,以每瓶640元的价格销售给徐建国,销售金额153600元,该货款尚未支付。
(二)被告人徐建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1、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徐建国将从张新谷处买入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通过黄贤兵的介绍以每瓶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方卫珍,共2箱24瓶,得款31200元。
2、2012年11月份,被告人徐建国将从张新谷处买入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通过黄贤兵的介绍以每瓶1300元的价格销售给郑康联,共2箱24瓶,得款31200元。
3、2013年9月底,蒋友军要黄贤兵帮忙购买茅台酒,并通过银行汇给黄贤兵153000元,之后黄贤兵联系被告人徐建国,并提出需要购买茅台酒。
同年10月,被告人徐建国以每瓶640元的价格从张新��处买入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飞天茅台酒共20箱240瓶。
同年10月8日,徐建国将该20箱飞天茅台酒以每瓶850元的价格销售给黄贤兵,货值金额204000元,该货款尚未支付。
黄贤兵将前述茅台酒送至常州市钟楼区中意宝地小区蒋友军住处后,蒋友军发现该批酒系假酒,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飞天茅台酒23箱。
经鉴定,上述飞天茅台酒均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徐建国、张新谷被抓获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徐建国退出20000元,被告人张新谷退出48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鉴定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照片等,证明涉案飞天茅台酒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品的事实。
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的案发及两被告人的抓获经过。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徐建国、张新谷的身份情况。
4、提货单、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照片,证实蒋友军让黄贤兵帮忙购买飞天茅台酒,以及通过银行汇款给黄贤兵的事实。
5、被告人徐建国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徐建国明知自己从被告人张新谷处购进的飞天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给方卫珍、郑康连等人,以及其从被告人张新谷处购酒的进价、销售的数量及售价情况。
6、被告人张新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新谷明知自己从他人处购进的飞天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给徐建国,以及其从他人处购酒的进价、销售的数量及售价情况。
7、证人蒋友军的证言,证实其让黄贤兵帮忙从被告人徐建国处购买飞天茅台酒,后发现是假酒后报案的事实。
8、证人黄贤兵的证言,证实其帮助方卫珍、郑康连、蒋友军从被告人徐建国处买入飞天茅台酒的事实。
9、证人方卫珍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黄贤兵的介绍从被告人徐建国处以31200元的价格买入2箱飞天茅台酒的事实。
10、证人郑康联的证言,证实其通过黄贤兵的介绍从被告人徐建国处以31200元的价格买入2箱飞天茅台酒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贵州茅台”商标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徐建国、张新谷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被告人徐��国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新谷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徐建国、张新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建国、张新谷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新谷的辩护人所提关于张新谷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罚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建国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张新谷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上述两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涉案扣押的23箱“贵州茅台”飞天茅台酒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被告人徐建国、张新谷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