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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爱斯达服饰有限公司,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87号
案件名称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爱斯达服饰有限公司,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爱斯达服饰有限公司,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翁端文,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向东,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湘艳,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爱斯达服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樊友斌。

被告: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夏进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爱斯达服饰有限公司、鹏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920115634.6)一案中,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台州飞跃双星成衣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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