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501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匠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北段路东252号腾飞招商大厦416-5室。
法定代表人:朱苗。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匠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