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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张爱军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45号
案件名称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张爱军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张爱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

诉讼代表人TimothyGeorgeJamesBehean。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徐富民,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爱军,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生,个体户。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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