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中知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
诉讼代表人TimothyGeorgeJamesBehean。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徐富民,浙江知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爱军,男,汉族,1979年11月5日生,个体户。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