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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李彦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聊民三初字第130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李彦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李彦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三初字第13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彦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被告地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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