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家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16民初42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家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家乐购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42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家乐购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经济开发区阳光花园东门西侧。

经营者:孔艳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与被告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家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家化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家化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