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民初408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瑾瑜,上海市朝阳综合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孙智斌天空科技手机城,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五一路1121号。
经营者:孙智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孙智斌天空科技手机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