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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大连和鸿酒店、于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辽0203民初1129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大连和鸿酒店、于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大连和鸿酒店;于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129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庆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和鸿酒店,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南山路**iv>投资人于利,女,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于利,女,1985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恩泉,辽宁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和鸿酒店、于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3元,减半收取50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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