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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代丽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宿中民三初字第00008号
案件名称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代丽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代丽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三初字第00008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婷婷,江苏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丽君,女,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登记字号:宿州市埇桥区丽君百货超市。

委托代理人:周宗书,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代丽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代丽君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为201元,由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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