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知民初字第100号原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四道31号研祥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志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柯永宏,该公司职员。
被告洛阳研祥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中泰商务大厦0801室。
法定代表人苏纪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长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研祥工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