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57号原告: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显萍。
委托代理人:刘新荣。
委托代理人:彭轶。
委托代理人:龙庭友。
被告:重庆梦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洪。
委托代理人:李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梦红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华厦门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