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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仁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昆知民初字第253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丁仁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丁仁彪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知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王家圩路。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育坚,男,汉族,1979年8月16日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丁仁彪,男,汉族,1963年11月5日生,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大足县,系个体工商户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一期F区一楼351号经营场所的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仁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仁彪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仁彪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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