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知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意大利派勒克斯股份公司。
企业代表:parodipaolo。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
委托代理人:费清清。
被告:台州劲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荣。
被告:陈世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意大利派勒克斯股份公司与被告台州劲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陈世荣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意大利派勒克斯股份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大利派勒克斯股份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意大利派勒克斯股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