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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83执1868号之一
案件名称孔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3执1868号之一被执行人:孔明,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关于被执行人孔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缴罚金一案,泰州中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的(2019)苏1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裁判:孔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3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已扣除犯前罪被刑事拘留的23日。

罚金已缴纳四万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以被执行人犯罪地在泰兴市,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2021年3月25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孔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信用评价告知书。

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21年3月25日、4月22日、7月14日,本院先后三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孔明银行账户多个(均余额不足);

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3.2021年7月12日,本院委托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4.2021年4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刑初46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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