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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亚勇与佛山市顺德区开益有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7号
案件名称谢亚勇与佛山市顺德区开益有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亚勇,佛山市顺德区开益有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67号原告:谢亚勇,男,汉族,1956年4月29日生,住广东省佛山市。

委托代理人:范锦清,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爱静,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开益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俊兰。

委托代理人:宁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兴彬,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亚勇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开益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益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081XXXXX)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亚勇于2014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亚勇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亚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谢亚勇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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