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终字第00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狮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59922246-9。
法定代表人:王渝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保家镇福里树,组织机构代码74746214-X。
法定代表人:钟琪,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合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金竹工业园区金竹街31号,组织机构代码78747437-2。
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狮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合悦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重庆狮耐商贸有限责��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由于上诉人重庆狮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