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知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杭州兆世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238号森禾商务广场a座21楼2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福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航,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江金豆米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永在大道899号。
法定代表人王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兆世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金豆米工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告浦江金豆米工艺有限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帐篷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