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镇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30号
案件名称镇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镇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镇某,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咸宁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

因本案于2014年4月26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18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镇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镇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4月起,被告人镇某受同案人镇波(另案处理)雇请担任主管,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XXXX八巷2号附近一无牌工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组织工人生产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

4月26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镇某,并当场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608个。

经鉴定,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共价值人民币12115850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镇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镇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辩称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现在认识到错了,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自2014年4月起,被告人镇某受同案人镇某(另案处理)雇请担任主管,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XXXX八巷2号附近一无牌工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允许,组织工人生产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

4月26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上址抓获被告人镇某,并当场缴获假冒LOUISVUITTON注册商标的手袋608个。

经鉴定,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共价值人民币121158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镇某的供述及辨认材料,证人李某虎、张某、陈某生、高某芳、李某澍的证言及辨认材料,现场照片(包括车间及仓库)、勘验、检查笔录,赃物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明细表,LOUISVUITTON公司出具的商标的注册材料、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镇某的身份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镇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镇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镇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镇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及生产原料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易细姣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人民陪审员  王雪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尤晓晓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