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被告人张素英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016号
案件名称被告人张素英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素英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沈铁西刑初字第101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素英,曾用名张立新,女,1962年12月31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市君友不干胶印刷厂法定代表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4)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素英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晨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素英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6月22日左右,陈某某(已作其他刑事处理)到沈阳市铁西区北四中路22号1门“沈阳市君友不干胶印刷厂”欲印刷“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两种注册商标标识,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张素英在陈某某未提供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仍让其员工按照陈某某的要求印刷商标标识48000余张,从中获利人民币2200元。

经鉴定,“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标识与样本形成方式不同,不是同版印刷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素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涉案底版、样品册照片一组、涉案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成品照片一组、沈阳市君友不干胶印刷厂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文书一组、刑事判决书、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出具的鉴定证明函、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孙某证言、被告人张素英供述、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素英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被告人张素英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交纳罚金,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其评估意见为同意对被告人张素英适用非监禁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素英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交纳。

)二、被告人张素英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