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知民初66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洋洋,女,199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洋洋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