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74号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中德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847850368。
法定代表人:夏春雷,系公司执行董事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梅,江苏华旦天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戚墅堰玉泽鸡排店,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五益新村1幢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2MA1UY0MR2C。
经营者:王荣良。
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戚墅堰玉泽鸡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海正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