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民初字第186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虎君,河南许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步步高鞋业有限公司襄城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群芳,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步步高鞋业有限公司襄城县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已被告已注销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