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2民初2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旭新,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超,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川新区盛鑫烟酒行,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XX座XX广场XX号。
经营者:鹿培。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川新区盛鑫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21年6月29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