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知)初字第09961号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屏一桥大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邓绍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素兰,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郑梦竹,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郑梦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广州美即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