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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美与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54号
案件名称赵一美与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一美,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54号原告赵一美。

委托代理人徐琼。

委托代理人吴伟凯。

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连海。

委托代理人汤会玲。

被告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喜勇。

委托代理人竹民,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一美与被告济南人民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一美于2014年9月16日,以就本案相关事实其将在另案中提起反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一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一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为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赵一美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成福鑫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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