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五初字第00194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希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希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