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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与何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成知民管字第14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与何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何玲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知民管字第14号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仰义沿江工业区后京。

法定代表人戴建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贤弼,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仙新,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玲,女,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系高新区爱登堡家具经营部业主。

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盛和二路**号富森美家居家具*****楼*******************号。

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奥利尔傢俬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何玲于2014年8月19日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应由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是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本案系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本院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于四川省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被告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其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何玲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何玲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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