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杏杏,女。
申请执行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杏杏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知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9日,申请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利息及诉讼费共计8350元,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8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票及其它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账户上有存款3868.11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4知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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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