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50号原告杨金斗,男,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韩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
企业注册号码440682000XXX。
法定代表人韩丽钦。
原告杨金斗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韩邦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1303XXX.0)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杨金斗于2014年9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韩邦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金斗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斗撤回对佛山市南海韩邦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金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