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奉知初字第20号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赞,浙江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忠国,奉化市大成东路南海建材市场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邬忠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吉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