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林振岳,身份证住址位于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耿华明,福建省晋江市秉成知识产权事务所职员。
被告:陈汝珍,户籍登记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州市新沙五金塑料城有限公司。
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范本林。
本院受理原告林振岳诉被告陈汝珍、广州市新沙五金塑料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053009××××.X,专利名称为“塑胶地毯(仿绒)”】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又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林振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