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12号原告关铭祥。
委托代理人黄叶明,广东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嘉泰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承诺依和解协议按时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铭祥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1800元),由原告关铭祥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9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