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知民初字第0121号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陆路1934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禹锺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伟,系无锡市南长区搜衣社服装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百家好(上海)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家好公司)与被告金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百家好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百家好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