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5民初12699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念,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玲,广东卓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简尚外贸皮具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田厦社区常兴路。
经营者:齐慧。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简尚外贸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