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初115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OEITJIEGO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强,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进区横山桥公波日用品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西柳塘村常芙东路舍里109号。
经营者:王公波。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进区横山桥公波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7月16日,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