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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耿丽与杨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1291民初1233号
案件名称1233耿丽与杨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耿丽;杨勇

案由

案由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233号原告:耿丽,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思成,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堃睿,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耿丽与被告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耿丽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耿丽负担(已交纳)。

(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翔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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