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3148号罪犯李某,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穗云法刑初字第16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穗中法知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4月共获得监狱表扬2次;
嘉奖2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