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124号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光亮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代表人:应光亮,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袁敏华,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妮君,女,1966年10月6日出生,浙江省宁波市人,系中山市古镇逸鑫灯饰配件门市部业主,现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守昌,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光亮灯饰厂诉被告汪妮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335801.5)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光亮灯饰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光亮灯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为653元,由原告中山市横栏镇光亮灯饰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