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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中意与石永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海中法民三初字第96-2号
案件名称蒋中意与石永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蒋中意,石永才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民三初字第96-2号原告蒋中意。

委托代理人欧阳锦辉,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金铃,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永才。

委托代理人陈香杰,海南海口龙华区城西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中意与被告石永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中意撤回对被告石永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蒋中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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