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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1636号
案件名称张培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培先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江中法刑执字第1636号罪犯张培先,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珠香法刑初字第9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培先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9月24日作出(2012)珠中法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26日止。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张培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张培先获得嘉奖19次;

2013年5月获得表扬;

2013年11月获得表扬;

2014年5月获得表扬;

2014年1月获得记功;

2014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罪犯缴纳罚金人民币22800元,已部分履行财产刑。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培先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培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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