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知民初字第61号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住所地盱眙县盱城淮河东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50918334-8。
法定代表人朱海波。
委托代理人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科,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涛娟,系宜兴市宜城锦绣龙虾城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与被告吴涛娟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负担。